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870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叶敬东,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赖某,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陈宙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宗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