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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298号

李中志与印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中志,印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民初3298号

原告:李中志,市民。

委托代理人:夏仕军,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印明明,市民。

原告李中志与被告印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滕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仕军、被告印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志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5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4年6月4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我借款人民币31500元,约定借期6个月,并书面约定如到期不还自愿按月息百分之三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印明明辩称,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我不认识原告;我和担保人邵元邦是朋友关系,实际是邵元邦借的钱;打条子当天中午,邵元邦喊我去吃饭,并将我的身份证偷去,后我们一起到原告家,邵元邦让我打条子,我在出具条据前,让原告不放贷,后来我签字了。钱当场就给邵元邦了,具体多少不清楚,但是不到30000元,因为利息被扣掉了,当时说借30000元。原告李中志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6月4日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印明明对该条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诉讼中,原告李中志认可借款本金为28500元,剩余为利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被告印明明向原告李中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中志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借期6个月。逾期不还,则从借款之日按月息百分之三计息,并自愿承担债权人追讨该笔款项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车船食宿费和其他费用。另外债权人为了确保该笔资金安全,有权依法随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被告印明明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案外人邵元邦在全额连带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出借后,被告未有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志与被告印明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李中志请求判令被告印明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认可借款本金为285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借款利息,本院依法调整为自借款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对于被告印明明提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邵元邦,其未使用涉案借款的抗辩,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印明明偿还原告李中志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以2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被告印明明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6元。

审 判 员 滕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顾海洋

书 记 员 陈炫铭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