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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297号

张中民与陕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乔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中民,陕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乔永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张中民,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樊国献,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陕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永年,该校校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乔永年。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勇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张中民因与陕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乔永年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中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国献,乔永年及其与陕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勇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6元,乔永年、陕县神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已预交20000元,张中民已预交1380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晓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