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789号罪犯刘国成,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5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国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8月29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0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刘国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22日20时许,莫海斌、刘国成、黄加锐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由莫约以前的同事秦某旗吃饭,饭后到其租住出租屋打扑克赌三公。莫等人用出千的手段使秦欠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赌债。在秦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莫等人用尼龙绳捆绑其手脚,用刀恐吓,打电话威胁其姐秦某艳“明天十点前不见3万元就剁掉秦一只手”。在收到秦某艳分两次汇入共29950元后将秦某旗释放。11月30日18时许,莫海斌、黄加锐、黄家瑞、刘国成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由黄加锐通过朋友将饶某印约出来吃饭。饭后刘国成等人将饶带到事先租好的房间,用上述手段使饶欠下6万多元的赌债。黄家瑞等人用殴打及捆绑手脚的方式,恐吓饶并叫其打电话让家属筹钱,在次日收到饶家属汇入2000元后,将饶释放。12月5日20时许,莫海斌、黄加锐、黄冢瑞、刘国成乘出租车来到东莞市寮步镇,约江某军吃饭,饭后带其到事先租好的出租屋,用上述手段使江欠下5万多元的赌债。刘国成等人用殴打及捆绑手脚的方式,分别打电话给其舅舅和母亲,称“如不汇钱,就把江的手指砍下来寄过来”。在次日仍不见江家属汇钱的情况下,该伙抢走江一台三星牌手机(价值1900元)、一张银行卡(后从卡内支取900元),后将江释放。12月13日19时许,莫海斌、黄加锐、黄家瑞、刘国成来到广州帀花都区,由黄加锐的朋友何某宁约毕某豪到开好的房间。莫等人以何欠钱要毕代还为由,威胁、殴打毕,打电话恐吓其父亲说“筹钱过来,不然就杀了你儿子”,在收到其家属汇入23800元,抢走毕130元、银行卡—张(支取卡内1700元)、诺基亚型手机一台(价值327元)及女装摩托车一辆后,将毕释放。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9.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国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