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268号罪犯陈宝贵,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宝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天,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宝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陈宝贵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宝贵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宁夏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6年第一季度表扬奖励,“三课”成绩合格,现已累计减刑分44分。
本院认为,罪犯陈宝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止2016年9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