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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3978号

傅蓉与王爱荣、钱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蓉,王爱荣,钱玉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978号

申请人:傅蓉,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园园,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闲超,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爱荣,女,1963年5月9日出生。

被

申请人:钱玉琼,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申请人傅蓉诉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团结东路47号华联新村房屋在4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新华文沁园房屋在5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王爱荣所有的皖BXXX**号汽车在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傅蓉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香格里拉花园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团结东路47号华联新村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王爱荣、钱玉琼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新华文沁园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5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三、对被申请人王爱荣所有的皖BXXX**号汽车在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四、查封申请人傅蓉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香格里拉花园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秦山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