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5306号
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扬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权,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昌,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
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刘卫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844元,减半收取计24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为群
人民陪审员 王惠兰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琼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