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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5306号

刘卫与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刘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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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5306号

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扬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权,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昌,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

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刘卫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美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844元,减半收取计24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为群

人民陪审员  王惠兰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琼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