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
上诉人任×因与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5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锦新担任
审判长,法官周熙娜、法官刘正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上诉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上诉人马×于2016年8月3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任×负担37.5元(已交纳),马×负担37.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任×负担75元(已交纳),由马×负担7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锦新
审判员 周熙娜
审判员 刘正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 爽
书记员 李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