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618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布伦兰妮美容院,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号。经营者:王惠荣,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仁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19。
法定代表人:靳建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布伦兰妮美容院与被告北京惠仁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布伦兰妮美容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布伦兰妮美容院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布伦兰妮美容院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布伦兰妮美容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 霍艳平
人民陪审员 武建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易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