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民初831号

刘春年与王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年,王艳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831号

原告:刘春年,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王艳清,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年与被告王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年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刘春年负担,返还刘春年40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

审 判 长  卢清贵

代理

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