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831号
原告:刘春年,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王艳清,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年与被告王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年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刘春年负担,返还刘春年40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
审 判 长 卢清贵
代理
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