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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181号

冷小春、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小春,彭爱民,付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冷小春,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户,住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彭爱民,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付福兰,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冷小春与彭爱民、付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彭爱民、付福兰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