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冷小春,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户,住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彭爱民,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
被执行人:付福兰,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冷小春与彭爱民、付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彭爱民、付福兰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刘敏伟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