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696号原告孙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远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