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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1696号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696号原告孙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远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