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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刑初166号

(2016)166号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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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天津市汇宁阳光��技有限公司职员,: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河茵北里16楼6门302号。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辩护人杜文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10时34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马自达牌京P×××××号小型轿车沿唐山市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六湾小区东侧路段时,与正在道路绿化带作业的人员相��,致被害人郑某、孟某、王某当场死亡,被害人赵某、袁某、程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孟某、王某、赵某、袁某、程某均无责任。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6年8月4日、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董某委托其亲属分别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车辆等物证;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杜文锋所提被告人董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积极赔偿各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宏博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文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