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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特92号

李正与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正,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92号

申请人:李正,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官田乡桂东村桂****号。

申请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园镇卓宅村发电厂房第1-2层。

法定代表人:林春泉,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正与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正、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30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人李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若申请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李正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到期债权一次性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第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正与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利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喜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