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7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卫忠,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卫福远,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王卫忠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字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卫福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卫福远的车辆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民初字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