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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571号

王卫忠与卫福远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卫忠,卫福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7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卫忠,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卫福远,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王卫忠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字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卫福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卫福远的车辆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民初字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