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157号之一
原告:于艳,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艳,女,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付文蓉,女,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刘亚平,女,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于艳与被告舒艳、付文蓉、刘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艳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艳负担。
审 判 长 陈吉彦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何 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