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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157号之一

于艳与舒艳,付文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艳,舒艳,付文蓉,刘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157号之一

原告:于艳,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艳,女,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付文蓉,女,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刘亚平,女,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于艳与被告舒艳、付文蓉、刘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艳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艳负担。

审 判 长  陈吉彦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何 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