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22执162号

官军与徐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官军,徐等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官军,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徐等福,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官军与徐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本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申请人官军将其位于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建设西路40号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官军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建设西路40号房产(建筑面积41.3㎡,证号:0044931)产权所有人由徐等福过户变更登记为官军。

二、将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建设西路40号房产(建筑面积386.1㎡,证号:0044932)产权所有人由徐等福过户变更登记为官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夏细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