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20行审4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号。负责人王科,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秋,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诗睿,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792000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实施了违法驾驶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当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O:1792000《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O:[2016]11180《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NO:1792000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远宏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胡宗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