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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行审464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陈诗睿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陈诗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20行审4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号。负责人王科,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秋,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诗睿,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792000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实施了违法驾驶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于当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O:1792000《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O:[2016]11180《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NO:1792000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远宏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胡宗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