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5225号
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6203813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
法定代表人:颜台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代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朝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艾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