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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789号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789号

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史德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再军,男,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晋圣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