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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404号

申请人孙二飞申请执行陕西景慕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二飞,陕西景慕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孙二飞,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生,西安市临潼区人,现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办神东村。被执行人陕西景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法定代理人:张维宏该公司经理。孙二飞申请执行陕西景慕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5)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二飞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陕西景慕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二飞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景慕装饰有限公司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404号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汪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