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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终681号

閤承寿、王忠岁与虞光川、董尚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閤承寿,王忠岁,虞光川,董尚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閤承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岁。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国庆,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光川。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尚芬。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閤承寿、王忠岁因与被上诉人虞光川、董尚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閤承寿、王忠岁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国庆,被上诉人虞光川、董尚芬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閤承寿、王忠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虞光川、董尚芬之子的死亡系王忠岁的行为所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虞光川、董尚芬一审诉讼请求。虞光川、董尚芬辩称:案发后,经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虞光川、董尚芬之子的死亡系王忠岁的行为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虞光川、董尚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閤承寿、王忠岁支付虞光川、董尚芬之子虞某之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款4.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1日,王忠岁到虞光川、董尚芬家中玩耍。虞光川、董尚芬之子虞某被喂食花生米后,由于花生米进入气管哽咽致死。次日,经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閤承寿、王忠岁一次性赔偿董尚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于2015年9月25日下午付清等内容。董尚芬和虞光川亲属虞光照、虞光平及閤承寿、王忠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日,閤承寿、王忠岁向董尚芬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董尚芬赔偿费用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支付5000元,余款未给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忠岁至虞光川、董尚芬家中玩耍,虞光川、董尚芬之子虞某因被喂食花生米发生哽咽致死。虽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但不能因此而免除王忠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经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董尚芬和閤承寿、王忠岁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且閤承寿、王忠岁向董尚芬出具欠条,该协议及欠条载明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虞光川、董尚芬作为受害人虞某父母有权要求閤承寿、王忠岁按照约定履行赔付义务。閤承寿、王忠岁辩称,王忠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中王忠岁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从而印证王忠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对閤承寿、王忠岁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閤承寿、王忠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虞光川、董尚芬因其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7万元。本案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閤承寿、王忠岁负担。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中所举证据的举证意见及质证意见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虞光川、董尚芬之子虞某因误食花生米死亡后,在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閤承寿、王忠岁与虞光川、董尚芬就虞某的死亡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该协议是閤承寿、王忠岁自愿签订,且无证据证实閤承寿、王忠岁签该协议时受到了欺骗和胁迫,故该协议合法有效,閤承寿、王忠岁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52000元履行给付义务。閤承寿、王忠岁在给付5000元后,拒付余下的47000元,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虞光川、董尚芬要求閤承寿、王忠岁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欠付的4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閤承寿、王忠岁在一、二审抗辩虞某的死亡由谁造成没有查清的意见,与其所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自相矛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由上诉人閤承寿、王忠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宏玖

审 判 员  严荣荣

代理

审判员  朱亚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