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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988号之一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晓鹏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晓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南街1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鹏,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鹏典当纠纷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新宙

审 判 员  杜宏卓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