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194号
申请人:张勇刚。
被
申请人:肖伟伟。
被
申请人:齐霞。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伟伟、齐霞名下的鲁V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