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396号
原告:赖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波,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仁,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石华与被告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石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拒不提交相应证据,现无法查明原告实际工资标准,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赖石华负担。
审判员 余小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