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20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袁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张艳梅与被告袁绍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20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袁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