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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1204号

原告张艳梅与被告袁绍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20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袁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