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初61号
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一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波涛,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蒋谊,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安康,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王翌,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广汉市兰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新开村。
法定代表人:张波涛。
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涛、蒋谊、安康、王翌、广汉市兰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挺
审 判 员 张天天
人民陪审员 杨向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