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156号
原告:段中柳,女,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雷举源,男,汉族,住。被告王学英,女,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中柳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中柳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中柳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中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中柳承担。
审判员 周中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