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886号原告闵欢欢,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佳俊,男,汉族,1990年4月8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欢欢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原告闵欢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