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8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宣化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新
被执行人:伊某,张家港宣化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