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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780号

张家港宣化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伊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宣化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8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宣化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新

被执行人:伊某,张家港宣化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