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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731号

肖政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肖政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肖政全,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本院在执行肖政全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向肖政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肖政全履行生效的(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政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政全存款1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