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肖政全,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本院在执行肖政全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向肖政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肖政全履行生效的(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政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政全存款1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