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章,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远琼,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钟延华,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文章、李玉兰与被执行人林远琼、钟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钟延华名下汽车的买卖、抵押、赠予等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并冻结被执行人林远琼名下的银行账户。另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晓锋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