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765号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鹏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中华,公司法务。被告黄小二。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珏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