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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765号

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小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黄小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765号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鹏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中华,公司法务。被告黄小二。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珏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