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005号原告李伟万。委托代理人沈莉,系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富国。被告任秀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万诉被告刘富国、被告任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富国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富国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世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