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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005号

李伟万与刘富国、任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万,刘富国,任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005号原告李伟万。委托代理人沈莉,系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富国。被告任秀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万诉被告刘富国、被告任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富国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富国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世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