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314号
原告:张静,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兴家,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运均,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张宏菊,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张静与被告谢运均、张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张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计2234.5元,由张静负担。
审 判 长 周桃初
人民陪审员 李春华
人民陪审员 翦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孙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