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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314号

张静与谢运均、张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静,谢运均,张宏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314号

原告:张静,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兴家,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运均,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张宏菊,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张静与被告谢运均、张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张静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计2234.5元,由张静负担。

审 判 长  周桃初

人民陪审员  李春华

人民陪审员  翦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孙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