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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392号之二

段兰兰与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兰兰,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段兰兰,工人。

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银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6)皖0822执3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048.41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048.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