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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821号之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宝匠实木门店、吕敏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宝匠实木门店,吕敏华,李润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宝匠实木门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号佳兆业可园***号商铺,注册号:440681600942139。经营者罗嘉慧,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吕敏华,女,1992年7月22日汉族,住佛山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润潮,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顺德区杏坛镇宝匠实木门店与被告吕敏华、李润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吕敏华、李润潮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顺德区杏坛镇宝匠实木门店支付工程款82478.3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7.02元。因债务人吕敏华、李润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顺德区杏坛镇宝匠实木门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敏华、李润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润潮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海凌村委会节流南二街23号(产权证号:03××30),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用地,变现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变现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吕敏华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两位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7312.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麦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