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246号
原告: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秀山县平凯镇新3**线(新平凯小学旁)。经营者:曹国汉,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秀山留金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北沙大道B15地块武陵国际家具建材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86332646P。
法定代表人:李胡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湘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7847408X4。
法定代表人:张先峰。
被告:江承洪,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秀山留金家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湘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承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公告费180元,共计1682元,由原告秀山县平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许洪军
代理
审判员 何 晶
人民陪审员 白天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