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440号原告姜丽,现住盖州市。被告营口鸿程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宫颖,现住营口市西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诉被告营口鸿程种猪有限公司、宫颖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