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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440号

姜丽与营口鸿程种猪有限公司、宫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丽,营口鸿程种猪有限公司,宫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440号原告姜丽,现住盖州市。被告营口鸿程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宫颖,现住营口市西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诉被告营口鸿程种猪有限公司、宫颖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