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再19号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守道,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徐鹏,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立锋,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樊建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峰、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金妙夫,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审
被告:周颖,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审
被告:李韶鸿,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二审上诉人赵守道、华立锋与二审被上诉人樊建明及一审被告金妙夫、周颖、李韶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杭萧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赵守道、华立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浙杭商终字第2491号民事裁定,以赵守道、华立锋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由,裁定本案按赵守道、华立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浙杭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赵守道的委托代理人刘学松,二审被上诉人樊建明的委托代理人王君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上诉人华立锋、一审被告金妙夫、周颖、李韶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赵守道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2015)杭萧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5日提出上诉,并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网上银行向本院交纳了14488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再审认为,赵守道已在法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原二审裁定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491号民事裁定,恢复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楼继文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寿凯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洁丽?Page?1??Page?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