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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4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吴成山、杨爱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吴成山,杨爱云,吴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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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程龙辉,行长。

被执行人:吴成山。

被执行人:杨爱云。

被执行人:吴春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成山、杨爱云、吴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