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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098号

任文喜与明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文喜,明生,黄东梅,杨绍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任文喜,女,生于1960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明生,男,生于1963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黄东梅,女,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杨绍明,男,生于1969年3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文喜与被执行人杨绍明、明生、黄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明生的下落,被执行人黄东梅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已冻结了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杨绍明名下房产已抵押银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暂不予处理,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绍明、明生、黄东梅其它能够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