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任文喜,女,生于1960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明生,男,生于1963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黄东梅,女,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杨绍明,男,生于1969年3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文喜与被执行人杨绍明、明生、黄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一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明生的下落,被执行人黄东梅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已冻结了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杨绍明名下房产已抵押银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暂不予处理,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绍明、明生、黄东梅其它能够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