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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984号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984号

原告:姚某某,女,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某某,男,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丽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