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01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兴昆,兴化市信正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及双方亲友劝说,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俊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