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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6016号

杨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01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兴昆,兴化市信正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及双方亲友劝说,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俊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