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1号楼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焕章,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万科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万科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万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颖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霍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