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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特33号

王淑霞申请认定陈松魁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王淑霞,陈松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特33号

申请人:王淑霞,1937年3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

申请人:陈松魁,1936年5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代理人:陈立彬(系被申请人陈松魁之子),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金色世界湾**栋1门****室。申请人王淑霞申请认定陈松魁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淑霞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松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丈夫陈松魁因为年事已高,并患有小脑萎缩,视力减弱,无法辨别和履行行为,陈松魁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理查明:陈松魁是吉林省长春市人,80岁,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4600E号1门101室。陈松魁与王淑霞为夫妻关系。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中心【2016】法精鉴字第F08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陈松魁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陈松魁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认知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陈松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