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875号原告陈某,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8月30进行了开庭审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30日因客观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