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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371号

崔凤伟与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凤伟,闫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崔凤伟,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被执行人闫军,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执行人崔凤伟与被执行人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龙

审判员  姚树全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