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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8629号

邹道菊与单英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道菊,单英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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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629号

原告:邹道菊,女,194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

被告:单英权,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相关律文书,原告邹道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等侯半小时后原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周寓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