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629号
原告:邹道菊,女,194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
被告:单英权,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相关律文书,原告邹道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等侯半小时后原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周寓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