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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民申817号

罗其伟、罗小经等与周小丽、周小松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罗其伟,罗小经,罗小龙,罗其理,罗小应,罗其道,罗其世,周小丽,周小松,周晓萍,罗其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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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8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其伟。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小经。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小龙。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其理。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小应。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其道。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其世。以上七位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晋京、王健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小丽。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小松。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晓萍。上列三位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罗其瑞。再审申请人罗其伟、罗小经、罗小龙、罗其理、罗小应、罗其道、罗其世(以下简称���其伟等七人)与被申请人周小丽、周小松、周晓萍(以下简称周小丽等三人)及一审被告罗其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其伟等七人共同申请再审称,一、周小丽等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两份《承包土地合同书》,其中一份复印件,一份是临高县博厚镇美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美所村委会)持有的原件。这两份合同虽然裁明的承包期限都是从l99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但《承包土地合同书》复印件的年限注明的是30年,而美所村委会持有的《承包土地合同书》原件的承包年限却注明的是20年。这其中肯定有伪造的事实,而这样被伪造的证据居然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所采纳。

二、周小丽等三人与罗��瑞是合伙关系,因此在罗其瑞不同意起诉罗其伟等七人侵权的情况下,周小丽等三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请求: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周小丽等三人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没有理由质疑周小丽等三人《承包土地合同书》的真实性。涉案土地为博厚镇美所村委会所有,涉案土地是博厚镇美所村委会发包给周小丽等三人的父亲。在其父亲过世后,周小丽等三人再与博厚镇美所村委会补办承包手续,且补交了土地承包金。同时,博厚镇美所村委会对周小丽等三人父亲承包涉案土地并无异议。据此,再审申请人对周小丽等三人的父亲承包涉案土地提出质疑,是多余的。

二、再审申请人侵占涉案土地种树,显然是对周小丽等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据此,周小丽等三人起诉要求再审申请人排除妨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是适格的原告。

三、再审申请人侵占周小丽等三人承包地种树,事实清楚,且原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排除妨害,是针对其所侵占周小丽等三人的承包地。而在承包地之外,不属于周小丽等三人起诉请求的排除妨害范围。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予驳回。一审被告罗其瑞提交意见称,同意罗其伟等七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

一、本案一、二审判决基于周卜年、罗其瑞与临高县博厚镇美所管理区(临高县博厚镇���所村民委员会的前身)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认定了周卜年、罗其瑞的承包经营期限自199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这一事实。周小丽等三人作为一审原告,提交了两份《承包土地合同书》。虽然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但其上承包期限都是从l99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故一、二审判决基于《承包土地合同书》认定承包期限这一事实,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周小丽等三人与罗其瑞是合伙关系,因此在罗其瑞不同意起诉罗其伟等七人侵权的情况下,周小丽等三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本案已经查明,罗其伟等七人无法律事实或合同的事由在周小丽等三人享有经营���的土地上种植树苗,其行为构成对周小丽等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周小丽等三人请求判令罗其伟等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自行清除在该地上种植的树苗理由成立,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罗其伟等七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罗其伟、罗小经、罗小龙、罗其理、罗小应、罗其道、罗其世的再审申请。gph0pkbk8seviidfsw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程序

审判员  郭龙滨

审判员  钟垂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天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